违反有关分包规定订立的施工合同
在工程建设中,承包人的转包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所谓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或几部分,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的行为。法律所允许的分包,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包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同意。这是合法分包的法定前提条件。
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分包已取得发包方同意:
1、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声明中标后准备分包的项目、范围,且该声明未被拒绝而经合法程序中标的;
2、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许可分包的;
3、履行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后,发包人批复同意的;
4、一是发包人指定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的。二是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是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即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四是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的工程任务,不得再行分包。五是分包合同不得与总承包合同相抵触。
凡不符合以上法定条件的或者超出分包范围的分包行为都是无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总承包合同既未约定分包又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的;
2、承包人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3、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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