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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首先,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言,大家最应当审查的就是方案作出的主体和公告主体是谁。对于国有土地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可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对于集体土地而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行拟定和公告,即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拟订并予以公告。大家在拿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首先审查该方案的作出主体和公告主体是否适格,对于不适格的主体,坚决说不。

其次,大家应当审查该方案作出的法律依据是否合适,即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对于特殊项目,可能还需要法定的审批手续。如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可能就属于违法事项。

同时,大家对于补偿标准的确定时间也需要进行关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可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迟迟没有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至几年后当地房产价值发生巨大变化后制定该方案,利用几年前的房屋价值标准制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情况,这对于被征收方而言,无疑是侵犯其权益的事项。被征收方一定要及时提出自己的异议,不要在征收方的忽悠下草草签订补偿协议,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自己的合理补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查时,首先要确定方案作出的主体和公告主体是谁,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其次是审查该方案作出的法律依据是否合适。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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