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应该怎么处理
折价补偿是在因合同无效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中的过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原则上不能返还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最为妥当。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适用无效合同仅指合同标的物合格的建设工程,而不包括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合格指的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因此,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要求按照工程定额为标准,计算工程款。一般来说,签订合同中的工程款约定的较低,而按照工程定额计算就比较高。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能按照工程定额计算,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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