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是否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问题有哪些
(一)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只适用于招标工程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受到《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调整,因此,只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标发包,不管招标的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发承包双方都不得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直接发包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只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合同变更适用一般变更的原则,在订立合同之后,只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也应视为有效变更,而且无须备案。
(二)判断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须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即使涉及诸如工程价款、工程期限或工程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要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并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判断。如只是对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计价方法稍微有所调整,不宜一律认定为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应当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必须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程度达到一定的界限,以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才能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论处,实际上要把握一个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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