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企业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对建筑企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和重视不够。由于过去的经济体制等问题,建筑企业较少的受到合同管理上的损失,但由于市场的变化已经逐渐与国际接轨,过去的很多不被重视的隐患已经显现出来。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工程的合同风险管理的价值以及作用目前在从宏观上已经有足够的认识,但在微观的管理过程之中,仍是习惯于按照经验来管理,并不愿意依据工程的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进行管理,往往在发生合同风险的纠纷“疾重难返”之时才做事后的补救。在建筑企业之中,虽然都会设有工程的合同风险管理专门部门,但是工程项目经理部却大多是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部门,这样的结果就造成两层管理相互脱节,合同的管理人员执行的意识也会较为薄弱,最后造成损失。
2、建筑企业工程合同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不健全。共有三方面的表现,一方面是合同风险对策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合同风险识别的制度也不健全,最后则是评审的制度不健全。造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很多,而最主要的是由于多年以来的体制原因以及没有专业的人才,以及重视程度不够所造成的。过去的建筑企业工程合同风险一直是空白项目,体制造成了管理的滞后,当出现问题时,则也做不到反应迅速,因而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如一般的建筑企业需要评审的合同数量比较大、种类也较为繁多、留给审核的时间又相对紧张,一个年完成的产值在20个亿的建筑企业,一般涉及到的合同多达几百份,有些合同风险审核仓促,仅仅是为了走个形式论文。
3、对建筑企业工程合同签订审查把关不严问题,目前正在我国的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中显现出来。合同审查的程序不够严谨,以及合同审查的手段都比较落后,对于我国的多数建筑企业来说,除运用书面、邮递、邮件传递等手段进行合同审查外,并未设置更为先进的审查措施。这与信息化发展的形势不相称,造成了合同的审查效率低下,影响了合同审查的覆盖面。在合同中,虽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当事人也是应当的熟知合同所约定的信息内容的,但是在合同的签订之前,由于所处的地位优劣势差异明显,或者是时间的紧迫等一些原因,造成了对双方对于合同的知情权不对称,导致了形成的合同风险承担不够平衡。
4、建筑企业的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风险的因素控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建筑企业的实际的工作行为是脱离了合同的约定的,完全凭借经验做事,不考虑合同所签订的内容;在项目工程中,忽视了工程合同风险,例如建筑企业所涉及的工程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是否健全;由于在建筑企业,合同变更是较为常见的,由于合同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能力不高,对变更的记录、收集等工作都不能实施良性的管理等上述因素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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