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建筑合同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接受委托并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发包人为此向承包人支付价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承揽合同,或者说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法律咨询:终止建筑合同的问题
我想终止与施工方的建筑合同不知道应该怎么写?是否有范本?
律师解答:
发个书面告知书即可。但是,合同期内此行为属于违约。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专门做了规定:
第一,发包人可以检查。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三,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五,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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