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一般属性是什么
所谓自然属性,是指作为抵押物的客体应该具有实物的、耐损耗的特点,是客观存在的物体或其他可见的变现形式。而且要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所谓法律属性,是指抵押物要具有可让与性,可流通性和权利确定性。抵押权本质上是价值权,抵押权的实行一般通过对抵押物进行变价来实现。所谓经济属性,指抵押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交换价值,抵押权是支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因此它必须具备交换价值,并且价值要具有相对稳定性。
具体对在建工程而言,在抵押合同订立时就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体现在抵押人已经投入在建工程的资金、物质,随着建设资金的不断投入和工程建设的不断进展,在建工程的价值也在不断的增加,因此它具有经济属性的条件;在建工程具有可流通性,法律上允许在建工程依法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5款就明文规定了在建工程的转让问题,实务上表现为房地产开发商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该贷款到期未偿还时,银行可以通过协商、折价、拍卖等方式将在建工程进行转让,因此,它具有法律属性的条件;在建工程是抵押人投入了一定的物质材料和资金,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即便没有完工,但是所在的土地和投入的材料都是实物,因此,它具有自然属性的条件。
(2)在建工程价值的特殊性
①期待性
期待权是当事人居于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之地位,对将来取得的完全权利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的利益。在建工程抵押,是以尚未建设完工的建设工程设定抵押,该工程是属于未来财产权益,尚不具备现实所有权。而权利人对该工程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性的权利,对开放商来说,他只具有该工程所占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和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投入的资金等现实的所有权,而对在建工程是一种未来的期待权;对抵押权人来说,抵押的标的物是未来的财产权益,虽然在建工程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存在,但就工程独立性而言仍不存在,仍属于未来期权。
②变动性
在设定在建工程抵押之后,开发商从银行获得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这样随着建设资金的不断投入,建设工程进度的不断加快,在建工程的价值也在不断的增加。但是,如果开发商没有把贷款资金投入在建工程中,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在建工程无法继续建造,如被定性为违章建筑等,这样在建工程的价值就没有增加,期待权的获得就得不到保障,价值反而会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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