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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安全事故,有哪些分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

1.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2.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

3.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4.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5.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施工安全的十大禁令

1、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篮及提升架井口和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4、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砖石、沙泥及一切物体。

5、严禁土方工程不加支撑深基坑开挖施工。

6、严禁在没栏杆或其他安全措施的高处作业和在单行墙面上行走。

7、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8、严禁携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9、严禁在高压电源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水鞋进行机动水磨石操作。

10、严禁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的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资料。综上所述,工程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不仅可能在事故中对当事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可能在事故后对工程带来重大损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尽可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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