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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维修工程质保期有多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我国法律规定,公路工程必须实行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市场一般参考交通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执行,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完成后进入保修期,规定为5年。

一、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4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50.2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

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了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对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

农村公路中的三、四级县、乡、村道路,不适用上述规定,因为农村公路可不使用《招标范本》进行招标(有明文规定),而国省道等高等级公路则必须采用招标范本。

建设工程质保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在起算日期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农村的公路中的三、四级县、乡、村道路不适用以上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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