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了哪些内容
一、材料要求
1、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后应进行抽样复验,合格后方可准用
2、砌筑砂浆应在砌筑前按设计要求申请配合比,施工中要严格按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对材料进行计量,并充分搅拌。
3、施工现场砌块应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有防雨要求的要防止雨淋并做好排水,砌块保持干净。
二、施工工程质量控制
1、砌筑砂浆搅拌后的稠度以60~80mm为宜。
2、砌筑砂浆应按要求随机取样,留置试块送实验室做抗压强度试验。现场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3、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普通砖、多孔砖的含水率宜为10%~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8%~12%。施工现场抽查砖含水率的简化方法可采用现场断砖,砖截面四周融水深度为15~20mm视为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纪要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对组织形式、程序及标准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
2.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文件方可组织质量验收:
(1)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已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量监督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8)消防、燃气、电梯的准许使用文件。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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