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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工程。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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