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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工程承包中的作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关于垫资的约定。关于垫资的效力,在我国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曾于1996年6月4日发出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明确指出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人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反这一禁令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将受到经济处罚。两部一委的这一通知出台后,垫资施工被视为国家的一项禁令,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垫资承包的施工合同纠纷时也将此禁令作为依据,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无效的认定。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或者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认定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因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而无效,一般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垫资及利息予以收缴,随着《合同法》的出台,这种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合同法》本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的精神,以改变过去国家干预过多、认定无效过多的状况,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违法性”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构成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2月出台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至此,以四部委《通知》这样的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认定垫资施工合同为无效显然是违背《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

在工程承包的时候,签订相关的合同是我们必经的程序,在合同中我们可以约定工程实施的项目,约定相关的利益,约定好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我们才有证据。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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