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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复议申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违法建筑复议申请

第44条,针对的是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照现在的规定,对违法建筑首先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然后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有一个救济的程序,如果他认为决定有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他放弃了这个权利,又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从立法机关的角度,有以下两方面的工作是迫切需要做的。一是对现在的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当然这主要是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清理。因为这部法律的第10条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很容易被忽略,就是说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还比较乱,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大量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法公布实施以后,都要清理。二是法律的实施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首先大家观念要有一个转变,要认真领会行政强制法的宗旨和原则,认真遵守每一个规定,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补充说,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这些重要法律之后又一部规定政府共同行为的标志性法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与政府的关系非常重大和密切,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规范政府行为,创新行政理念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保证这部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同时以此为契机,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这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违建处罚方式: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3、对历史和社会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违法建筑复议申请”。违法建筑物的复议申请是非常繁琐的一个过程,在复议过程中一定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以保障复议过程中能够顺利进行,使建筑物具备合法性,以免是违法建筑而被进行强拆。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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