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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类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工程结算的类型

工程结算的常见的类型

所谓“工程造价”,是指发包人对某项工程施工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即承包人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它是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以及税金组成。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约定,主要分成以下三个类别:

(1)固定价格合同。这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由双方另外进行特别约定。固定价又称为“一口价”、“包死价”等等。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双方约定的其它原因。

在不同的工程种类中,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与承担风险是不同的。就固定价格合同而言,它往往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工程,其优势在于结算快,但适用工程项目类型局限性限制,双方在工程价款选择固定价格时应慎重对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要对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诸多风险因素系统、全面考虑。否则,当上述施工成本变化时就出现类似于本案的纠纷。

就前述案件为例,双方在签订涉案的工程合同时,均应对施工成本的上涨或下降都应有合理的预期,而履行合同的价格基础的风险分配与情势变更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施工成本的上涨为由要求调整工程造价的理据是不成立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格条款时,实际上起着分配商业风险的作用,如果裁判机构否定这类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则意味着不允许当事人在签约时进行风险防范,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有悖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将会诱使承包人为包揽工程故意以报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斥其他竞争对手,这样发展下去,将不利于构建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

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对工程造价约定为固定价的合同后发生纠纷,其起因往往在于施工成本的变化,若执行固定价则似乎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事实上,当施工成本发生变化时,双方当事人按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形:

(1)按固定价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低于市场通常建造同样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造成的损失,纯属商业风险,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2)按固定价所确定的工程造价高于市场通常建造同样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属超额利润,纯属商业收益,该部分的收益也理应属于承包人。而商业收益对应于商业风险。无论是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形反映了商业收益与商业风险均衡的结果,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商业博弈时预先确定的游戏规则,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无论出现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均是公平的。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时,当事人不能因原料等施工成本变化单方要求调整工程款数额。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上述规定同样旨在通过强调当事人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其实质同样是不允许任一方当事人单方改变双方事先的约定固定价结算方式。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工程结算类型”问题进行的解答,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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