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合格后却出大问题承包人是否只负责保修
工程验收合格后却出大问题承包人是不是只负责保修
案例回顾:偷工减料坏大事严重渗漏损失严重
2008年10月15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建设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建设公司承建**房产发包的全部土建工程,并详细约定了施工、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2009年7月,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可令人吃惊的是,在后来工程使用期间,屋面出现广泛渗漏。**房产经过调查,发现**建设公司存在偷工减料问题,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导致严重后果,如不重做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且预计重修需花费3000万余元。但**房产认为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仅有保修义务,拒绝进行工程翻修。在与**建设公司协商未果后,**房产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偷工减料属违约 施工单位应负责
案件审理中,经过现场勘查和依法鉴定,法院认为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且未经重做翻修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为**建设公司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屋面渗漏主要是**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判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翻修责任。
律师说法:违约责任依据基本法处理 遵从法律位阶符合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的施工人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偷工减料属于合同法等基本法规定的违约问题,根据法律位阶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只作参考。违约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工程验收合格后却出大问题承包人是不是只负责保修”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工程的施工方存在偷工减料等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虽然已经通过验收,但承包人仍然需要承担维修的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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