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挂靠有资质公司公司应否对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建筑工程挂靠有资质公司
2010年7月初,被告曹某某承包某市某局旧楼改造工程,因被告曹某某没有建筑资质,将该承包项目挂靠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吴某某与吴某合伙承包曹某某的人工费工程。
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据自己以往承担项目挂靠经验,为避免同挂靠单位产生财务纠纷,与曹某某签订了一份“某市某局项目部(指曹某某承包的工程项目部)是财务独立的项目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授权时,相互间不发生任何财务关系”的协议。吴某某与吴某合伙承包曹某某的人工费工程后,二被告雇佣原告娄某某参加旧楼改造工作。2010年7月22日,原告娄某某在四楼顶部蹲着砌女儿墙时,起身与力工刘某推砖的手推车相撞,导致原告娄某某从四楼顶部掉到二楼平台,又从二楼平台掉到地下。原告娄某某被及时送到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后被法医鉴定为:腰椎骨折,右踝关距骨、跟骨骨折。伤残程度为拾级,伤后医疗终结时间为贰个月。2011年1月6日,原告娄某某以某市某局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曹某某,其将该项目挂靠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吴某某、吴某合伙承包曹某某的人工费工程并雇佣原告为由,要求上述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1249.60元。
二、公司应否对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市某局将本单位的旧楼改造工程发包给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曹某某,曹某某又将人工费转包给被告吴某某、吴某,被告吴某某、吴某雇佣原告娄某某参加旧楼改造工作,原告娄某某在工作中与力工刘某嘻闹时,刘某的手推车与原告身体发生碰撞,导致原告从楼上坠下的事实清楚。由于原告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原告系高空作业环境危险,雇主应尽安全保障责任,应由雇主吴某某、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某做为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应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某、吴某赔偿原告娄某某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1249.60元,且吴某某、吴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曹某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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