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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评估必须公正的规定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工程质量评估必须公正的规定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该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所评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状况,能对监理过程进行综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及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方面情况。

二、达到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要求

1、基础工程合格

2、主体工程合格

3、装饰工程合格

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5、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

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齐全

7、工程竣工报告

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0、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1、工程竣工总结

1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

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相关纠纷《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要求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所评估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状况。因此对于报告评估要公平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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