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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过程中人身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建设工程过程中人身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权责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过错为成立要件。

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这是因为:

1.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办的工作、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

2.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的义务。劳动者是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工作的危险性或物件造成的。同时,这种人身伤害并非用人单位的直接行为造成的,属于特殊侵权损害。

3.劳动者对因执行职务所受的人身伤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是其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并非基于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的。

建设工程过程中人身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会紧密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只要是能够认定为过错,就可以去追究责任。关于建设工程过程中人身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或是建造工程过程中的纠纷,来在线律师咨询网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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