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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实际施工人的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实际施工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条文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条文中“承包人”的范围,2018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而言之,该条文表明了最高院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应作狭义理解,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

此前,实际施工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产生诸多争议,即使是同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同一问题的司法裁判也呈现出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项,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文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并未明确此种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否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同时获得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由此引发实践中一系列相互矛盾的判决。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实际施工人并不属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中的主体资格,如果遇到了工程款,迟迟没有给这种情况,可以依据上文中的内容到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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