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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的三要素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建设工程索赔的三要素是什么

建设工程索赔的三要素,如下: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二、建筑工程索赔依据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2、《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3、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建设工程索赔的三要素是什么”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同时为您介绍了建筑工程索赔依据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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