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
一、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虽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债权,不论担保物权还是债权都应受到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怎么行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主张以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向发包方催告,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应不少于1个月,以发包方收到催告通知之次日起算。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提起优先权确权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出的判决应当包括:确认是否享有优先权以及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十九条 承包方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书面申请拍卖承建工程?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承包方。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受理通知送达发包方。
发包方对承包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承包方申请拍卖承建工程。
(一)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确认承包方享有优先权并确定优先受偿范围的判决。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经确认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欠款的数额。
(三)发包方和承包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已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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