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营业房怎么定性
一、房屋拆迁,营业房怎么定性
一般来讲,营业房有以下几个认定标准:
(1) 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 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是在拆迁前用于实际经营,但是证照不全的,
一般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经营用房。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详细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
二、营业房拆迁租户有哪些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营业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取得的拆迁利益是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等的拆迁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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