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仲裁的建筑工程及房地产开发领域
建筑工程及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纠纷专业性很强,往往涉及大量专业术语,有的还涉及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事宜,非专业人士很难迅速把握问题症结,导致纠纷解决周期很长,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由具有建筑及法律背景的人士组成的仲裁庭可以快捷公正地解决建筑房地产领域各类争议。
案例:
甲公司(国外某承包商)与乙公司(国内某业主)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physical”的障碍或条件带来的工程额的上升应计入合同价,由业主承担,并按调价公式计算其金额。专用条款中约定:只对油料调价,其他工程材料没有列入调价公式。工程进行中,主材沥青的价格暴涨,导致工程款大幅上升,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付沥青价格上涨的价差价款,协商不成,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认为,通用条款中的“physical”的障碍或条件应解释为“自然的”,如地质因素等,而不是甲公司理解的“物质的”,因此其涨价属于商业风险,不应计入合同价。根据国际项目管理的惯例,不列入调价公式的人力、设备、材料等因素所涉及的单价和价格,均应被认为是包含在合同中其他子项目的单价与价格中。既然沥青在双方的合同中没有列入调价公式,那么甲公司认为“不能排除沥青价格调整”的观点是错误的。综上,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付沥青涨价的价差价款仲裁庭不予支持,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点评:
在国际上,仲裁是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最常见手段之一。在我国,2001年,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提倡仲裁在建设合同纠纷解决中的应用。本案中涉及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承担问题专业性很强,涉及专门术语的解释和国际惯例的适用。该纠纷得以快速、公正解决的关键在于:首先,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就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给可能发生的争议预先设定了快速解决渠道;其次,组成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都是兼通法律和建筑实务的专家,仲裁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使得争议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得以迅速厘清,进而确保了程序的快捷性和裁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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