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铁路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
一、怎么判断铁路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
判断铁路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相关依据如下: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定。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农用地质量状况、土地所在区位、人均耕地水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标准来划分区片,然后根据区片农用地的具体条件和社会保障水平来确定土地的平均征收价格。
被征收人想要确定这一征收价格,需要格外关注当年6月30日前市、县级政府发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同时,依现行的规定,各地区也应当按期及时调整价格标准,确保其符合经济发展与市场水平,保障农民权益。
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则是完全补偿至个人,一般是土地的承包者、经营权人,其标准依旧由各地来规定。
具体的地上附着物指的是,被征收农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水渠、管线、机耕路及其设施用房,大棚看护用的耳房等。
青苗指的是,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因征收造成农作物的损失所给予的这部分补偿就是青苗补偿费。
因此,对于这部分直接到手的费用,被征收人一定要着重关注地方政策。征地补偿款有三项,根据实践中的情况不同,被征收人能够拿到的补偿款也许有所区别。但是,这三笔费用一笔也不应少。同时,被征迁朋友们在征地过程中要格外注意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以及该拿到手的补偿款是否被合理分配。
二、修建铁路征地拆迁的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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