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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与参与分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作者:张*胜,北京律师)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腾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支付**北方中铁工程公司(下称“**公司”)建筑工程款28570077.87元。**公司未按期履行裁决,**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原**公司员工廖某请求支付工资及生活费;庞某请求还款;北京商业银行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经查明,**公司除了**公司承建的写字楼一栋外,并无其他任何财产;执行法院裁决,优先清偿廖某工资、**公司建筑工程款。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法院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法院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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