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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及预防措施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工程结算纠纷及预防措施有哪些

(一)工程施工准备期

1、建设工程发包过程存在影响结算的不法行为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可见建筑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

对于招标发包工程往往存在工程招标管理不严的情况。如(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违法,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疏于把关,让无相应资质的承包方以挂靠方式通过资格预审,使得一旦发包方人事变动,几乎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结算纠纷之争;在工程招标时采用私下双方议标方式,没有按照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等。施工单位往往事先答应业主的苛刻条件,想办法揽工程到手,然后在施工期间通过签证或办理技术核定单等结算纠纷而获利。[2](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款被人为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竣工时发生显失公平之争。承包方为达到中标目的所支付的所谓“公关经费”最后都得从工程款中支付。如果这些公关费用过大必定会挤占应付建材款、员工工资与分包单位工程款,从而引发建筑材料品质结算之争或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结算单位之争。

2、工程合同签订存在缺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及承包方(施工单位)以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是项目施工管理的核心内容,合同管理的好坏是项目盈利的关键。

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已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协议内容,由于多数业主专业素质不高,不懂合同的重要性,合同协议条款不严密,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或约定的责、权、利不明确,或者与国家法律、法令、条例、技术规范、图纸等内容相违背,为今后经济纠纷埋下了“引火索”。

在结算审核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几种缺陷合同: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模棱两可;

二、明知合同条款的约定低于企业成本,仍抱有侥幸心理先承接工程,结算时再扯皮;

三、合同条款不完整;

四、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条款的不完整不明确将导致工程结算时产生较大的争议,从而引发工程结算纠纷。

3、工程建设资金准备存在问题,“三通一平”不充分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内在诱因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在资金方面,施工前期,承包方为了尽可能地揽到工程,会提出一些优惠条件,并满足一些对方苛刻的条件,如带资或垫资承包,到竣工办理结算时,会提出利息或耽误工期等问题,从而引发结算纠纷。

另外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是“三通一平”,一般合同条件下,“三通一平”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业主负责外围协助,主要工作内容由承包商负责完成,特殊环境下可能分包出去,比如进场道路过长且业主对此有明确等级要求,现场钻井时地下水层过深,岩石等级过高等。假如建设施工业主没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交设计资料、图纸、没有及时交付施工场地,没有做到开工前的“三通一平”,或工程地质与合同不符。往往会引发“三通一平”结算审核的各种问题,在结算时引发各种纠纷。

(二)施工过程中

1、工程量,工程质量引发结算纠纷

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

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等。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建筑形式、功能、建筑标准、实施方式等)。自检资料、签证手续、成品材料合格单不健全。业主特殊需要,而提前占用工程一部分或合同之外的检查、测试。由于不可抗力,反常气候等自然现象,都将引起结算纠纷。

另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一般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因此项目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投标时的工程量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并产生大量的变更单、签证单。工程结算时,围绕这些变化,承发包双方经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双方的结算纠纷[3]。

2、工程监理问题

监理方面,我国大部分工程严格的实行了监理制度,但少数私人投资或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聘请社会监理公司为其工程监理,只是内部人员或甲方代表进行工程监理,容易引起纠纷,另外,一部分监理人员由于本身素质,资质方面的原因,不能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进行工程监理,从而引发结算纠纷。

(三)工程竣工期

1、以甩项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确立了工程验收业主负责制,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如业主故意拖延验收或以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甚至以甩项工程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

2、委托结算机关不权威

工程结算时,往往双方独立委托结算机构,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建设单位片面压价,因而引起纠纷。

工程结算不同阶段纠纷预防措施

(一)针对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存在的影响结算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为此严格工程招标管理,按照严格的招标、投标和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严禁“皮包”。

(二)针对合同缺陷问题,应当尽量要避免争议,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熟悉和掌握国家和省市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了解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与造价的关系,并且秉承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签定施工合同,实现双赢,把一切有可能发生的争议,都在合同谈判阶段就解决好。[4]为此可以在起草合同,商谈以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要求有建筑工程方面的律师参与,这样既能够节省时间和精力且能够更大化追求利益,并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针对工程建设资金准备存在的问题,建设前期要加强立项管理,打足资金,保障资金到账。避免后续麻烦,及结算纠纷。

对于“三通一平”不充分的问题,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之前要努力做好准备调查工作,充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也就是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以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结算纠纷问题。

(四)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结算纠纷应严格把好设计变更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从严控制总造价。认真仔细做好隐蔽记录工作,完整现场签证手续。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争端问题,具备相应资料。

(五)针对竣工结算时,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不能瞎指挥;要力争“不漏、不重、不错、不乱”,并尽力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师主持结算工作。结算纠纷一出现,较理想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达不成一致,可请中介调解,若调解不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执行。

由于建筑产品结构复杂、体积庞大,具有单件性、流动性,干扰因素多、生产时间较长,许多责任范围难以明确界定,许多工程隐含着结算价纠纷,故业主、承包商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尽可能设法消除或减少诱发因素,尽量避免工程竣工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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