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工程纠纷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2008年1月22日**房地产公司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建**工业区编号A地块高压走廊迁移工程:新建110KV高杆式铁塔双回线路(包括高杆式铁塔塔体、塔基、主辅材料等)、拆除编号A地块上110KV线路两条、拆除并迁移高压走廊内的10KV线路、拆除并迁移高压走廊内的光纤。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向电气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在签订合同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诺有电力承装、承修、承试方面安装施工的能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房地产公司提供电力建设承装、承修、承试方面资质,出于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安全考虑,**房地产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资质。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承装类为五级、承修类五级资质。因**电气技术公司没有相关资质,该工程一直未能施工,导致**房地产公司不能按时开工建房。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工程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则承诺其具备施工能力,拒绝退还工程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依法判决**电气技术公司退还100万元工程款。案件开庭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38万元,因**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损失的证据不充分,且本律师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与**电气技术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决**电气技术公司返还100万元工程款;驳回**电气技术公司的反诉请求。**电气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律师点评: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电气技术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是**电气技术公司是否具备施工的资质,根据我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的资质才能进行施工,而本案中**电气技术公司只有五级资质,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因**电气技术公司没有提供其已经履行合同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其有损失,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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