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对策有哪些
(一)严格安全管理控制标准,提高处罚力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提高企业建筑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建筑安全事故的有效保障,制度发生效力的关键是建筑安全管理控制标准的选择。若标准过低,处罚额度不能对建筑企业起到警示和处罚的效果,那么企业就会选择缴纳罚款而不积极采取建筑安全管理措施,无法从源头切断隐患;若标准过高,超出了企业的技术能力范围,也会使企业失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而不愿投入安全管理。因此,建筑安全管理控制标准既要符合企业的实现能力,又要满足社会对建筑安全事故的承受能力。
(二)提高政府的监控能力及信誉度。
企业与政府,是建筑安全管理措施推行过程中的两个行为主体,由于各自的利益趋向不同,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建筑安全管理很大程度上也是二者博弈的结果。一方面,政府通过政策监控,迫使企业采取建筑安全管理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出于对利润的追求,会理性地"逃避"责任。若政府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或者政府采取"承诺行动",让企业确信政府一定会采取行动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那么企业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则会主动采取技术手段,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
(三)完善管理体制,防止政策执行部门为自身利益而纵容企业安全不达标。
行政部门同样有自身的利益考虑,当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不能给他们带来效益时,行政部门很有可能为追求处罚金收入而纵容企业的安全不达标行为,这也就使得政策失去了意义。因此,一方面需要完善管理体制,将行政部门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督导情况与工作业绩挂钩,进行考核;另一方面,有必要建立政策执行部门的再监督制度,严格规范政策执行部门的工作。
(四)提高建筑安全管理认识,加强建筑安全管理。
加强建筑安全管理、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理想状态应该是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即随着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建筑安全的社会效益显著增长。现代安全管理要求的基础就是合理地认识安全管理,认为加强建筑安全管理会加大企业的投入是错误的。通过多种安全、教育形势,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跨越,进一步升华到"我会安全"的境界。预防为主,先行治理,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总之,对于建筑安全管理与控制,不仅国家要从宏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管理控制,建筑企业自身也要从微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管理控制。并且要以国家的管理来指导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以企业的建筑安全管理为具体实施方法。要综合运用国家和企业共同管理与控制,以求达到建筑生产安全,高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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