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安全规范的内容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施工安全要求
建筑工程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
1.一般规定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并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按企业职工总数3‰~5‰配备;企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2.施工前安全事项
(1)施工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
(3)施工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
(4)施工现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5)施工便桥搭设前要进行强度结构计算。
(6)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9)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10)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因作业需要拆除的,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11)认真贯彻逐级消防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二)安全管理目标
1.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使安全生产目标到企业,任务到班组,要求到岗位,责任到个人,从而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2.根据生产和季节特点,组织好安全生产检查,全年不少于四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8%以上。
3.要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以上。
4.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对企业新建、改造、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和总体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上报工作,登记上报率达100%。
5.全年不发生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
二、施工安全有效管理
(一)铁路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
铁路施工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承包商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投标、施工及成本控制方面,忽略的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造成铁路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存在。另外,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投资,对安全施工所必须的设备、器材等采用能省就省的态度,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工人的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同时,施工人员多数是外来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在施工过程中难免出现违规操作等情况,这也是铁路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开展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基础
1.人员配置标准化。按照规范要求确定项目部、分部、架子队三级管理模式,建立扁平化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部机关成立“六部一室”,定员定编。根据铁路施工要求,引进专业化的隧道、桥梁、路基施工架子队,按工序细化工班。
根据架子队“1152”管理模式配置作业队队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工班长等330多名,形成完整的基层作业单元。项目部、分部及架子队建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成立以项目(分)部经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质量领导小组,编制三级管理运行体系框图。
2.制度建设标准化。按照铁路系统标准化管理文件要求,需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工程技术与内业》、《质量实名登记制》、《隧道安全管理办法》、《爆破物品管理办法》《作业指导书》、《作业要点卡片》、《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标准》等专业管理办法;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3.现场管理标准化。施工单位根据铁路工程施工标准化要求,积极推进现场平面布置、安全文明标识和工地三线建设“三统一”。一是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标识策划。遵照铁路行业和企业标识规范,布置指示牌、“十四牌一图”、作业状态牌,系统性对工程地理位置、现场安全、工程施工质量和作业状态进行警示和明示;二是组织现场平面布置规划。科学规划标准化的施工便道、料场、加工厂、拌合站、试验室,火工品库、弃渣场,各种施工物资材料摆放整齐、分类标识,生活垃圾、生产废料集中处理,环保水保均达标。
4.过程控制标准化,抓实施性施组管理。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书的指导优化。完成开工工程施工方案、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指导书报批,组织技术要点、工序工艺难题交底。
(三)以人为本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整体安全素质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事故。制定印发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模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安全意识深入作业一线员工。
(四)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危险源辨识和控制工作
1.加强危险源辨识,三级管理层层识别,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通过会议、教育培训、文件传达到全体员工,并制作成牌悬挂在施工现场,让员工出入施工现场能够了解危险源名称、部位、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防护方法、应急措施,从而提高防范能力。
2.落实重点风险控制
(1)根据铁路施工特点隧道以施工安全步距、二次衬砌强度、钢筋密度划定“三条红线”,以桥梁路基施工深基坑高边坡防护、高空作业防护、吊装作业、模板工程、脚手架施工、挂篮施工为主控抓手,按照“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资金”五定原则对现场进行检查整改,通过不断整治和监督落实。
(2)对软弱围岩采用“三超前、四到位、一强化”施工技术。严格落实超前预报、超前支护、超前加固;工法选择到位、支护措施到位、快速封闭到位、衬砌跟进到位;强化量测管理控制工法,确保隧道施工安全。
(3)在桥梁方面对高度风险连续梁、高墩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设置安全通道,督促施工队做好高空临边防护;连续梁每节段施工前后,现场施工员检查挂篮位置、前后吊带、挂架、后锚等关键受力部位的情况,并填写挂篮检查报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危险性情况及潜在的事故风险,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规范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加强特种设备管理
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体系文件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进行检查,并到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取得使用许可证。为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加强火工品专项管理
为保证火工品管理安全,施工单位要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当地公安局及业主火工品管理制度,保证电子监控设备运行完好、库内消防设施齐全、涉爆人员持证上岗、出入库台账登记规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铁路施工安全规范”,铁路施工安全措施一旦不到位,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必须将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铁路施工的全过程,形成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为铁路建设设立一道安全屏障。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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