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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费用谁来承担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什么是保险公估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公估能做到客观公正吗

无论是**汽保险将查勘定损权托付给上海的几家公估行,还是深圳几家保险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安公估公司,这些公估费用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所谓“拿人钱手短”,公估行如何保证他们的定损态度和结果保持理论上的中立、客观和公正?

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对记者表示:“保险公司的根还在市民,也就是投保者。保险公估公司若为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得罪老百姓,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导致投保者用脚投票。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如果没有区别,那在市场上肯定站不住脚。为了维护公估的独立性,公估公司必须加深专业化,并保持诚信。”

民太安董事长杨*明先生则从操作的层面向记者作了如下解释:“若是由保险公司付公估费用的案子,由于公估费用没有专门的会计科目,保险公司只能将其计入理赔款一项,也不能预支给公估行,必须在保险公司和投保者双方都签字的公估定损单形成后,保险公司才可以将公估费支付给公估行。由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认同公估行开除的定损清单,有权拒绝签名,因此,若投保者不认同公估行的意见,不在清单上签字,就无法结案,公估行也就得不到保险公司支付的公估费用。为此,公估行必须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给出一个能让双方都认可的结果,才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劳动获利。”

此外,公估清单是要永久存档的。若由于公估机构的过失,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投保人一旦将来出现什么疑问,完全可以对公估行进行责任追溯,这个时候,他们的代价将会极为高昂,包括经济上的赔偿损失和市场信用的损失。“为了蝇头小利而放弃未来,只有最笨的人才这么做。”**衡量行董事长粱*杰说。

当然,由于我国公估业发展历史较短,保监会王-建主任表示,部分公估机构由于专业化程度不高,过分依赖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关系的现象还是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排除公估行偏向保险公司的行为,但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公估机构的中立性应该能得到更好体现。

公估的费用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公估的对象和当时的社会状况来进行确定的,气费用一般是由项目的负责方进行承担,但这笔公估的费用是要计算到相应的成本当中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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