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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质量注册如何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未办理质量注册如何处罚

未办理质量注册的额,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可否解除合同

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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