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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赣中民二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跃,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个体户,住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江,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干部,住赣州市商业银行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文,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农民,住赣县储潭乡储谭乡圩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郯*胜,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农民,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理工巷6号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红,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农民,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宋城路155号。

委托代理人白*生,**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荣,**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红岩砖厂,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黄沙村黄沙坳。

法定代表人饶*斌,系执行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李*元,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系该厂合伙人,住赣州市湖边乡岗边村上坝2号。

上诉人温*跃、蔡-江、郭*文、郯*胜、李*红因与被上诉人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赣州市**红岩砖厂(以下简称**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8)章民二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月,被告**公司下属的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坑公寓式返迁房项目部在承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坑公寓式返迁房1#、2#楼的过程中,向原告**砖厂购买了红砖,在2007年9月3日,双方经结算,项目部共欠原告红砖款98500元,经原告多次派人催取,项目部仅支付了8000元。剩余款项项目部于2008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另查明,2006年11月份,被告**公司经公开招标,与赣州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公司承建杨坑公寓式返迁房1#、2#楼,被告**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于2006年11月19日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温*跃,双方还于同日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温*跃为该项目承包人,并组建项目部,全面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活动,以及该工程所发生的债务(含垫资、借资、引资)及赊欠的材料款。同时,被告**公司向被告温*跃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温*跃为其代理人,负责成立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坑公寓式返迁房项目部,并负责该项目的施工、质量、资料编制、项目资金管理;对该代理人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所签署的工程文件、工程资料均予以承认,该授权书的有效期至项目结算完成为止。2007年5月1日,被告温*跃与第三人李*红、郯*胜、蔡-江、郭*文一起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由五人共同承建该工程,其中李*红占25%的股份,郯*胜占25%的股份,蔡-江占25%的股份,温*跃和郭*文合占2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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