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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伦花园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原告:成都市**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成都市西ⅹ北路ⅹⅹ商务楼ⅹⅹ楼,

法定代表人:ⅹⅹ,职务:经理,电话:ⅹⅹ。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陶律师事务吴天一律师

被告:成都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ⅹⅹ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垫资报建费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延期开工损失及违约金ⅹⅹ万元。三项共计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支付。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18和2002年1月8日,分别签署了关于承建“巴比伦”花园城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见附1)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见附2),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本市一环路北三段17-23号、合同总价为2800元人民币的“巴比伦”花园城,发包给原告承包修建。双方在《协议书》中还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年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2月1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65天。同时还约定,由原告垫资工程报建费100万元,原告垫资承建至工程造价的1400万元后一周内,被告开始支付工程款项。

《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即于2001年12月21日、2002年1月18日和2002年2月10日分三次向被告划付了工程报建费50万元(见附3、4、5),并在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项的情况下,按约组织工程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场施工现场,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包括配电房、售楼部及工程临设等120万元的工程量(附6),作好了正式开工的全部准备。约定的开工日期2002年2月10日后,被告迟迟未按约提交和完成施工有关图纸、资料和开工手续,原告始终未接到工程开工的通知。直至月日,原告才得知被告位于本市本市一环路北三段17-23号拟用作工程建设的12亩用地,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月日依法强制拍卖(附7)。原告即要求被告退还所交所建费、支付工程垫资款和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均遭被告拒绝。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成都市**建筑工程公司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报建费收据;

4、报建费收据;

5、报建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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