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延误怎么办,可以顺延吗
1、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误,需要索赔、签证的其中情形,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事实,承包人如何履行催告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均有通知的义务。
3、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常在签证单上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有何良策?
(1)如果属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定额审价;
(2)如果是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承包人需要保留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凭证,然后结合其他签证据实结算;
(3)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在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收集并保管证据,包括使用照片、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4)前述几种情况实际上都已进行索赔程序,承包人有一项工作必不可少,即在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后面声明,承包人不同意或有异议,并将日期和时间签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后;
(5)承包人可以申请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提出追加,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4、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准备收集固定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证据,比如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施工图纸没有到位、开工延迟、指令错误、拖延验收隐蔽工程等事实;
(2)这些事实与工期延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拖延的事实必须在关键线路上;
(3)顺延的具体天数,承包人在办理工期签证时,特别注意应该特别记载工期顺延天数,否则一旦争议,承包人举证难度增加。
5、承包人如何避免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1)掌握施工进度,避免工期延误;
(2)收集工期顺延的证据;
(3)承包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约定要尽可能小。
6、合同无效,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无效,有关工期以及工期延误的违约条款均属无效,但是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
(2)发包人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法院或仲裁机关会根据各方当事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判各方承担损失。
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是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实际竣工时出现工期延误而又无合法免责事由的,施工单位就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只需按实际竣工日期与开工日期作差计算出实际工期,再与合同约定工期作出对比,即可判断工期是否延误。而施工单位需要证明非己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通过顺延工期来排除工期延误的事实。从举证责任角度看,施工单位已处于弱势地位。正是因此,工期问题一直以来是施工单位致命的短板之一。这里就施工可以顺诞工期情况进行梳理,供参考。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
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过8小时的(本条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经删除,所以本条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部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11、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
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
19、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
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发生这些情况下,理论上来说均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当然在实践能否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后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能否据此进行索赔(工期延误与索赔是相应关联一对概念)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一方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应对,另一方面工期的顺延还涉及顺延程序、证据固定、索赔权利的主张等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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