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原告市XX消防安装公司诉称,自1994年以来,消防公司承接被告**实业公司消防安装相关设施的装修工程,截止至2002年,共计消防工程款人民币6524418元,双方于2007年3月27日确认,**公司尚欠消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整。请求判令:
1、**公司立即清偿消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
2、消防公司对天*居在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由**公司承担。办案思路及心得本律师是案件中被告**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收到案件材料后,我经过分析发现,原被告双方签字的条是这样写的:“**公司尚欠消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整,以楼房相抵。具体数目以双方核算为准。”,这是本案关键的一份证据,本律师认为中“具体数目以双方核算为准”,是说明了前述具体的数目不是200万元,200万只是一个大约数字,在数据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该举证证明具体的金额,但原告却明确放弃对工程结算款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另原告还提供了其他相关证据证明200万元是一个不确定的工程款数据,且没有经过双方的工程师结算,所以该欠条只能证明被告欠了工程款,但具体欠多少尚未确定。有可能一字之差或一个标点符号之差,就会影响整个案件,如果本案中“以楼相抵”后面不是一个句号,而是一个逗号,那裁判的结果有可能就会发生变化。
裁判结果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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