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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怎样索赔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索赔本身是一个含义比较宽泛的概念:“是指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对某一有关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施工索赔就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的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换句话说,凡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无论是时间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只要承包商认为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应该得到经济和时间补偿的,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因此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应该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而不是无理争利。

一般我们讲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当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一般称后者为反索赔,这两种情况往往并存。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规范,普遍按索赔的对象来界定索赔与反索赔,通常把承包商就非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向业主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并且此种要求均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并不存在惩罚的意思。这一定义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所公认和普遍应用,具有特定的明确含义。下文重点从“索赔”(狭义的索赔)的角度对施工索赔进行阐述。

(1)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狭义的“索赔”是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单向索赔。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地位,发包人可以通过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担保金中抵扣来补偿损失。实践中,最主要且比较常见的索赔还是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

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③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双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2)索赔产生的必然性

①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②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③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

④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词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等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索赔。

以上这些问题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开展而不断暴露出来,必然使工程项目受到影响,导致工程项目成本和工期的变化,这就是索赔形成的根源。因此,索赔的发生,不仅是一个索赔意识或合同观念的问题,从本质上讲,索赔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3)索赔的意义

从以上对索赔的概念,产生索赔的原因说明,可以看出施工索赔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管理和信息研究。索赔要求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能成立。索赔证据的成立,必须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这就有赖于完整的基础资料,如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各种签约、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物价和工资指数及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材料进场凭据等,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任何由于信息管理不善,都会错失有效的索赔。

其次,有利于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律施工。实际工作中,“三边”工程、政绩工程、献礼工程、拍脑袋计划等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律组织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极易为索赔打下伏笔,因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研究索赔管理,依法行政,走合理程序,本身就是反索赔的重要前提。

其三,有利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者把合同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意识,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克服合同签订阶段对合同斟字酌句,合同实施阶段把合同打入冷宫的倾向。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所以常称为索赔为合同索赔。因此,要想取得有效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其四、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报价中最主要的是工程成本的花费,合同价格的确定是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责任,合同所给定的条件以及当时项目的自然,经济和政治环境做出成本估算为依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这些条件要求的内容和环境的变化,使承包商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为挽回这些实际工作成本的损失,只有通过索赔这种合法的手段才能得到。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索赔问题处理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索赔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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