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就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的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就是承包人因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发包人建设工程而产生的应支付工程价款的债权,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承包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可就该建设工程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荐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抵押权不是《担保法》规定的因抵押约定而产生的约定抵押权,而是依据《合同法》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抵押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在实现方式上与留置权相似,都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抵押物,实现债务清偿,但它与留置权有着质的区别。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而建设工程是不动产;而且留置权是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和存续的条件,如果债权人丧失标的物的占有,那么留置权就归于消灭,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是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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