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关系与其它法律关系如何区分
挂靠施工关系与其它法律关系的区分
挂靠不同于企业承包,后者的标的在于企业的经营权,而前者的标的在于建筑资质等级,而不是建筑企业的经营权,形成挂靠关系后,出借人的经营权并不发生变化和转让。挂靠也不同于工程承包或分包,后者的标的是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由于挂靠的核心是借权或授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相似。但它又与通常的委托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被挂靠人为建筑企业,而受托人不限于此;
2、虽然受托人和借用人都要以委托人或出借人的名义行事,但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受,而挂靠协议则约定借用人借权经营的后果由借用人自负;
3、在有偿的情况下,虽然受托人和借用人都要完成一定的事务,并通过完成一定的事务而受益,但受托人不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费用,反而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或支付垫付费用的权利,而挂靠人却要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所谓管理费;
4、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完成事务,挂靠人却是为自己完成事务;
5、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履行委托事务,挂靠协议的标的则是建筑资质等级。
挂靠关系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它要解决的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其中前二者之间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即委托关系,后二者之间为代理的外部关系,是真正的合同相对人,行为人也即代理人在表意时,体现出的是被代理人的人格。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挂靠并不等同于代理,前者只相当于代理的内部关系。如同委托关系一样,挂靠通过一定的条件或行为,可以转化为代理。包括两方面:第一,是以谁的名义进行的交易行为。由于代理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行为人必须披露被代理人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以体现出被代理人的意志,此为形式要件;第二,被代理人是否有授权,或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该理由是否正当。代理的目的就是使第三人与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形成合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的意思就是被代理人的意思才使得意思表示一致,代理始得成立,也就是说第三人应当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其缔约基础在于对被代理人的信任。此为实质要件。只有该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发生挂靠向代理的转换,欠缺任何一个条件,转换的连接点即不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视为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独立交易行为。很显然,这是由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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