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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关系与其它法律关系如何区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挂靠施工关系与其它法律关系的区分

挂靠不同于企业承包,后者的标的在于企业的经营权,而前者的标的在于建筑资质等级,而不是建筑企业的经营权,形成挂靠关系后,出借人的经营权并不发生变化和转让。挂靠也不同于工程承包或分包,后者的标的是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由于挂靠的核心是借权或授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相似。但它又与通常的委托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被挂靠人为建筑企业,而受托人不限于此;

2、虽然受托人和借用人都要以委托人或出借人的名义行事,但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受,而挂靠协议则约定借用人借权经营的后果由借用人自负;

3、在有偿的情况下,虽然受托人和借用人都要完成一定的事务,并通过完成一定的事务而受益,但受托人不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费用,反而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或支付垫付费用的权利,而挂靠人却要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所谓管理费;

4、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完成事务,挂靠人却是为自己完成事务;

5、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履行委托事务,挂靠协议的标的则是建筑资质等级。

挂靠关系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它要解决的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其中前二者之间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即委托关系,后二者之间为代理的外部关系,是真正的合同相对人,行为人也即代理人在表意时,体现出的是被代理人的人格。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挂靠并不等同于代理,前者只相当于代理的内部关系。如同委托关系一样,挂靠通过一定的条件或行为,可以转化为代理。包括两方面:第一,是以谁的名义进行的交易行为。由于代理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行为人必须披露被代理人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以体现出被代理人的意志,此为形式要件;第二,被代理人是否有授权,或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该理由是否正当。代理的目的就是使第三人与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形成合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的意思就是被代理人的意思才使得意思表示一致,代理始得成立,也就是说第三人应当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其缔约基础在于对被代理人的信任。此为实质要件。只有该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发生挂靠向代理的转换,欠缺任何一个条件,转换的连接点即不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视为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独立交易行为。很显然,这是由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挂靠施工关系与其它法律关系如何区分的法律知识,挂靠不同于企业承包,后者的标的在于企业的经营权,而前者的标的在于建筑资质等级,而不是建筑企业的经营权,形成挂靠关系后,出借人的经营权并不发生变化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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