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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以没有完成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不能立即发生物权的效力,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效力。因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还需要登记。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来说,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建工程是以将来建成的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权只可能在建筑物建成后才成立。也就是建筑物抵押合同是以设定某种将来的权利为目的的合同,而不是现在就可设定某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建筑物抵押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方可设立。

《担保法》没有区分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给实践操作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从通行的物权债权区分学说上看,合同行为是抵押权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直接产生抵押权的充分条件。作为物权,抵押权是否成立除了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生效不同,抵押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登记应该适用《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登记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设权行为。这一错误终于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彻底的纠正。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等;

二、抵押物的名称、建筑面积、处所;

三、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四、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五、抵押物保险受益人;

六、抵押物的占管方式;

七、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

八、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十一、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以中文书写,以两种以上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主。

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原则。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应把整宗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而不能仅仅抵押在建工程建筑物占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建筑物的数量、面积、有关权证号码等情况应在抵押物清单上载明。在建工程抵押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物登记证。银行要密切关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情况,根据实际及时办理新增部分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当在建工程竣工,客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应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客户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二、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三、无担保人的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情形。

基于这方面的介绍,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收集了很多的资料进行分享,大家可以从以上的知识明白到在建工程的抵押是需要进行合同的签订,而且该方面的合同也是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所以大家对于合同的内容要有所重视,明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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