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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雇佣童工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小林是衡阳祁东县人,初中便辍学在家。去年7月,在熟人的介绍下,小林来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的羊城餐馆找工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小林的年龄不够,但餐馆仍然将其录用。在一份简单的录用表上签字后,小林成了一名传菜员,月薪800元。

一次,小林和往常一样,左手托着菜盘,右手拿着茶壶赶往2楼的包厢,谁料一脚踏空,锋利的菜碟和茶壶碎片立刻深深地扎入他的右手手腕。小林当场便血流如注,昏厥过去。

经医生诊断,小林右手正中的神经、掌长肌和食指指浅屈伸肌均已断裂。据医生介绍,小林右腕神经部分损伤,如果不在事发后6个月内进行有效治疗,今后将很难恢复。

“事情发生后,老板先后拿出37000余元给我儿子治病,之后便一直不管不问。”小林的父亲说。为了不耽误儿子,他们只得拿出家中所有的积蓄,并四处举债替儿子治病。直至今年4月份,自家的经济状况已到山穷水尽的地步,小林被迫停止治疗。

为了帮助童工小林处理这起工伤事故,记者联系了雨花区劳动局,该局监察大队队长随后带领工作人员赶到餐馆,参与协调工作。在劳动部门的督促下,餐馆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一致:对小林的伤情做出医学鉴定,如果仍需后续治疗,餐馆负责全部治疗费用;如不需后续治疗,按照工伤事故处理标准,餐馆对受害者做出一次性赔偿。

对于餐馆聘用童工一事,局监察大队队长表示:“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法律解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6、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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