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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未成年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什么是隐私纠纷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

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能作任意的扩张或者限制的解释。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婚外性关系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均是。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

1、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

2、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自己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

3、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漏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隐私权的这些权能的核心是对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一个人对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让人知道,而他人恶意进行探听,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因为该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权利人对自己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的意志。一个人愿意将自己的隐私告知某人,但是只要是权利人没有授权,他就不得将这种隐私进行宣扬或者泄漏,恶意宣扬或者泄漏者,为侵权行为。某人在故意或者无意的情形下获悉他人的隐私,比如裸照、疾病状况、经历等,进行泄露、宣扬或者恶意诽谤,构成侵权行为。自己的日记是自己心灵的写照,他愿意让他人看其内容,该他人就可以知悉日记的内容,不愿意让他人知悉,他人就不得翻阅。恶意翻阅他人日记,或者知悉他人日记的内容未经允许而予以宣扬或者泄漏,都是对隐私支配权的侵害,都是对隐私权的侵害。由此引发诉讼,便可以统称为隐私权纠纷。

二、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三、未成年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怎么处理

未成年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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