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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少年儿童不属童工的范畴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哪些少年儿童不属童工的范畴

除国家规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允许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下列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也不属于童工范畴:

(1)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的;

(2)利用寒暑假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的;

(3)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未考入初中的满13周岁的少年,从事日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无损于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

第(1)、(3)项中所谓的辅助性劳动,是指体力劳动强度不大,无工级无定额的劳动。其使用的范围、行业、工种岗位应当从严掌握,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后,经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发给4000元到6000元残疾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16000元补助费;童工死亡的,无工级无定额的劳动发给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400元丧葬补助费和16000元到20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赔偿费。

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工伤死亡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死亡一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童工的有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劳动者的技术要求愈来愈高,劳动者不经过学习和训练,不具备一定的文化技术水平,已很难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TAG标签: 童工 规定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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