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包合同协议
关于南洋浜16---17组土地经营权
转包协议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成农村承包责任制,搞活土地流转机制,有利于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现经乙方提出要求,在甲方南洋浜标准农业园区内承包面积34.95亩经营名优果树的生产基地。具体协议如下:
甲方:
乙方:
一、甲方会同涉及组、户同意接受乙方在黎明村南洋浜标准农业园区内承包面积34.95亩经营名优果树的生产,承包期限为27年,即2000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1日止。
二、甲方负责乙方在承包期内用电、用水和生产性用房及管理用房的审批协调工作,并且妥善按排好区内的特殊性用电,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共同负担。乙方承担750元。其余甲方承担。
三、甲方应在本村农户中宣传有关政策,做好保护果树、苗木、水果的协调工作,使乙方经营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避免受到侵害与损失。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须上交村经济合作社土地资源费,每年每亩伍拾元整。直至承包期满。(如费改税后,土地资源费乃按协议照交不变,每年每亩伍拾元整。)
五、乙方在承包期间,应按时按该组水田负担农业税和各项提留款项(如费改税后以参照改税标准收取。国家有粮食定购任务均按国家政策上交)农业税及各项费用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付清,不得拖延。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乙方在承包期内享受与当地农户同等条件,公平服务。灌溉用水则由甲方机埠承包人有偿服务。如有变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乙方在签定承包协议时,需交纳给甲方每亩押金捌拾元,作为信用金。待期满(如水田平整度,使用中有害于耕作之类物的清理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押金退还给乙方。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转包给他人。
八、乙方在承包期内应搞好与当地农户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肥水、农药的管理工作,注意种类有害于水田作业及家禽家畜。如对农作物生产操作带来影响者,有乙方负责处理。
九、乙方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种植业与品种结构调整。凡国家征用土地,乙方则享受地面作物,果树、苗木的赔偿。但不享受土地征用费和按置费。同时对征用面积无条件转出土地承包资格。
十、本协议从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甲方或乙方违反协议,在经济方面要处以相应赔偿经济损失(因违约而使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保障在合同期内双方的权利和经济均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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