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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甘肃省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甘民初字第2540号

原告:张*洲,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马神庙街福鹏综合楼0号楼3单元502室,系**啤酒集团员工。

身份证号:622301197304300355。

委托代理人:孔*堂,男,194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福鹏综合楼0号楼2单元402室,系原河西印刷厂退休职工。

被告: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高,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贵,该公司会计。

被告:张*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欧式街北段1号楼2单元402室,系张掖市**建筑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萍,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天源小区5号楼4单元502室,系张掖市**建筑公司第五项目部会计。

委托代理人:施-仪,**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洲与被告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张掖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洲的委托代理人孔*堂、被告**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高、被告**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贵、被告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萍、施-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洲诉称:2003年6月3日,被告张*军作为甲方,我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住房预售合同,约定马神庙街福鹏综合楼0号楼3单元502室出售给我,建筑面积89.76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870元,房屋售价78091元,房屋质量按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门窗为铝合金门窗等。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但被告在房款之外又向我多收530元的水表款,更重要的是被告交付的房屋不具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房屋设计要求,偷工减料,至今也未给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给我造成了损失。现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2、判令被告给我偿付阳台推拉门款732元、厨房墙面、地面贴瓷砖费用1393元,加窗费1421.5元,踢脚墙款228元、水表款530元、并承担违约金4400元,合计8704.50元。3、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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