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的法定期限
物权法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目的是在事实不明了前作出限制和提示,以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为不动产登记薄的内容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错误,当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如果登记薄上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保护自己。
比如,母子俩共同出钱买房,但产权证上只写了儿子的名字。后来,儿子试图私自卖房。发现这一情况后,为了防止儿子先将房产脱手,母亲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买房者在看到此房存在争议后,一般不会匆忙购买。
按照物权法规定,母亲必须在异议登记后15天内提出起诉,若在期限内没有起诉,异议登记就失效。15天期限保障了权利人的交易权,避免有人恶意申请异议登记,延误交易时机。
异议登记法律效果
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异议登记的最基本法律效果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通过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收取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
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异议登记本身也可视为一种公示方式,它的作用在于对抗之前登记的权利内容的公示,即以一种新的公示对抗以前的公示。利害关系人通过异议登记,向可能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发出警示信息,以阻断可能进行的交易。这一警示通过登记簿向与这一争议权利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明示其行为风险,将会促进有关第三人慎重处理可能进行的交易行为,以避免因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被改变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从逻辑上推断,不顾这一警示而继续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有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恶意行为而遭致败诉。
异议登记起到了事前防止的效果,即异议登记限制了房屋权利人的处分权,其不能再处分作为异议登记对象的房屋,登记机构也不能办理相应的登记。事前防止的方式通过限制房屋进入交易市场来确保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当房屋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时,通过异议登记,可为未被登记确认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一种进入纠纷处理程序的便利条件,使过去往往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转变为先申请异议登记,再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或复议只能解决程序上的法律关系,不能从实体法律关系上真正解决民事纠纷。而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才能根本性解决民事纠纷,摆脱行政诉讼或复议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所产生的审而难决、无限循环的怪圈和困境。可避免争议所指向的房屋权利被处分,为真正权利人获得该权利提供救济渠道。如张某、王某共有某一处房屋,2009年5月申请将该房转移给李某。6月,王某向登记机构反映,张某转移该房是未经其同意,其中张某提供的买卖合同等材料上的王某签名均为伪造,而且申请登记的王某为张某找人假冒的。若王某为此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构撤销转移登记,而事实上说,登记机构并没有过错,即使撤销转移登记,也不能将房屋归还到张某、王某,而需要工某再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房屋权利归属,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确权文书才能进行登记。这样的诉讼方式,不仅对当事人来说,权利维护成本高,耗费时间长,对登记机构也是程序繁琐,浪费精力,甚至影响单位形象。而异议登记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途径。如登记机构可告知王某,可先申请异议登记,再在受理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来确认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并判决或裁定该房的权利归属。此种处理程序和方法,可快捷的解决民事纠纷,从而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更好的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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