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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买卖的纠纷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房买卖纠纷的处理原则

随着房改方案的出台,二级市场的即将开放,共有住房买卖也随之增加。交易过程中的纠纷也呈现不断增长的势头。但由于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规还不完善,甚至某些方面仍是空白。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对于是否受理如何依法审理和判决都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大致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有利于存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和不断深入:

(2)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3)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讼:

(4)尊重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

因此,买卖双方在公房买卖中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解决时也可以参照如上原则,以便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公房买卖纠纷的法律对策

公民在发生公房买卖纠纷时,应采取下列法律对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职工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单位不售房时的法律对策。按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在产杈单位决定出售其拥有产权的公房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售房方案后,现住房的承租户和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可自愿申请购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只要现住房的承租户和新分房的职工符合购房条件,如果单位不售给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房屋时,职工可以所在单位未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法院应依法受理。

(2)职工未在规定期限购房,单位不允许其购房的法律对策

公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有效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并送达要约人,否则视为无效。如果职工明知或应知单位规定的申请期限,但仍过期提出申请,应视为无效承诺,职工丧失当年的购房资格,这毫无疑问。但如果由于单位的原因致使职工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申请期限,(如小范围口头传达、公告期过短、公告不显眼等),这相当于要约未发出,不能因此剥夺职工的购房资格。

(3)已签合同尚未过户时单位反悔的法律对策

双方已签署了公房买卖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合同未生效。此时单位反悔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相关法律规定。就公房买卖而言,违约责任一般可采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三种承担方式。单位反悔不售房的,购房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如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可从约定。

(4)因房屋质量引起纠纷的法律对策

公房买卖合同存在默认房屋质量条款,即房屋现状。因此,只要所买卖的公房不属于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简易房、违章建筑、产权右争议的房屋等不可售公房,即使存在明显瑕疵,单位也不构成违约,即不承担违约责任,职工也无权请求法院判决单位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但是住房确有质量问题需要处理的,可进行调解,由双方按照公房售后维修管理的规定协商解决。但若该住房属于不可售公房,则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除退还职工购房款外,还应赔偿职工损失,如利息和已缴纳的费用。同时职工可以继续租住该房。

公房买卖的纠纷按照以上对策就可以处理了。相信看完这些内容您会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了一个更加全面而且深入的了解。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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