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物权法的基本法律知识(二)
十一、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的吗?
答: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指的是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而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十二、问:哪些事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答: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要注意的是,如果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十三、问:不动产和动产可以共有吗,什么是按份共有,什么是共同共有?
答: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十四、问:对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如何要求分割?
答:我国物权法规定,如果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如果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同时,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十五、问:对于无权处分的不动产或动产,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等物权吗?
答:物权法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上述规定。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十六、问:物权法对遗失物如何处理?
答: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如果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另物权法也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十七、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吗?
答: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同时物权法也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十八、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该怎么办?
答: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是要注意的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九、问: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答: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十、问:什么是地役权?
答:我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注意的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如果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但是,如果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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