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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合伙买的房子未经对方同意是否可以转卖他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问题来由:

我和一个好朋友在3年前合伙买了一套房子,面积不大,他出资4万元,我出资6万元。房产证上写着我们两个人的名字。现在因结婚缺钱,我想把这套房子卖掉,但他不同意。请问,我可以卖掉这套房子吗?

经典回答:

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由此看来,你占这套房屋60%的份额,你朋友占40%的份额。

根据前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你可以处分你享有的份额,但不能随意转卖他人。因为在同等条件下,你的朋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你通知他后,他不作表示,或是明确表示不想行使优先购买权,你就可以转卖给他人了。

附:合伙从民法上可分为:

1、商事合伙、民事合伙

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没有所谓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概念。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为了能够比较全面地看民事合伙,在这里把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一起展示)

简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具体而言,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事合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

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

一般普通合伙就是通常的普通合伙,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其是否实施执业行为而有区别,因执业过错而造成合伙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隐名合伙是指和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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