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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房地产登记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登记,是指,经申请人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将房地产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深圳登记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正后的2013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条例规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规划用途、价格、坐落等进行记载。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查封已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一)登记机构依本条例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撤销核准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三)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而作出决定的;(四)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满6个月后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裁定、决定,并发送登记机构。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进行房地产登记到底有什么样的好处或是麻烦,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律师咨询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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