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形有哪些
容积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根据《通知》,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通知》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除非符合“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变化的;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种情形之一,方可进行调整。
什么情形下无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4情形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通知》明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人要求提高容积率的,要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后续的审批规划手续。对因政府原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导致容积率调整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通知》同时明确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一是工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不变更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增加容积率的;二是土地出让后因宗地分割致使局部地块容积率高于整宗地块平均容积率,但各项计容积率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划条件,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划条件的;三是为保证地块布局规划更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同一使用权人的相邻土地有条件合宗建设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按合宗后的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但各项计容积率面积未增加的;四是按照规划许可实施建设的项目,规划条件核准阶段确定的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部分)未超出《混凝土结构工程设施质量验收规范》的合理误差标准范围的。
《通知》还要求,自办法实施日起,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涉及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按规定先交清所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否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报建。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